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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香港數字貨幣監管政策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監管機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宣布將允許與比特幣和以太坊期貨相關的ETF上市。在一份通函中,證監會為ETF發行人製定了指引,包括擁有良好的業績記錄和三年管理ETF的經驗。

以此為鋪墊,12月13日,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南方東英」)正式推出亞洲首批虛擬資產ETF,分別為南方東英比特幣期貨ETF(3066.HK)以及南方東英以太幣期貨ETF(3068.HK),並發起為期兩天的認購,最終此次發行的首批虛擬資產期貨ETF由華盛證券獨家線上認購。

12 月 16 日,由南方東英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這兩支加密貨幣期貨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如期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南方東英透露該ETF的基礎資產全都基於與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交易的比特幣和以太坊期貨相關的工具,而在上市之前南方東英已經籌集了超過7360萬美元的投資資金。

這次隨政策而動的首次加密資產ETF推出,更是明確映證了早前香港財政司司長宣言中體現的,將香港作為中國的新型金融試驗中心,進一步將香港打造為中國在全球的新型金融港灣,與新加坡、加拿大等當前的加密資產聚集地相媲美,為國家快速發展貢獻香港的一份力量。

香港財政司司長更是在國家憲法日當天發起題為《為中國式現代化貢獻香港力量 — 學習中共二十大精神有感》的隨筆,表示全國各地都在舉辦不同形式的活動,透過深入了解《憲法》的精神和實施,更好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關系,有助於香港全面準備貫徹落實【一國兩製】,在國家邁向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貢獻香港力量;對於實現這份貢獻,2022年香港準備了哪些有力的政策手段呢?

虛擬資產型代幣

2022年6月24日,香港政府在憲報刊登了《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列修訂草案),並在12月7日香港立法會三讀審議中獲得通過,將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該《條列修訂草案》對虛擬資產進行了定義,規定(1)虛擬資產是一種加密保護數字價值,通過計算單位或所儲存經濟價值的形式表述;(2)可作為交易媒介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或用於對虛擬資產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條款改變進行投票。(3) 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4) 證監會或財庫局長可以通過憲報刊登方式擴大「虛擬資產」的範圍。

香港對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是根據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製定的標準。FATF是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影響力和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成員國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FATF製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FATF 2021年製定的虛擬資產風險指南文件對虛擬資產作出了明確定義:「虛擬資產」是一種價值的數字化表示(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e),可以進行數字化交易或轉移(can be digitally traded or transferred),並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can be used for payment or investment purposes)。

穩定幣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22 年 1 月發布的」加密資產和穩定幣的討論文件」的咨詢結果將會很快發布,相信有關穩定幣的進一步監管政策將會出臺。上述關於穩定幣的討論文件探討了香港目前有關穩定幣的監管框架,並就穩定幣是否屬於儲值支付工具,以及應當如何監管穩定幣征求公眾和行業的意見。香港金管局表示將有可能借鑒香港現行《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監管穩定幣的發行,對其實施儲值支付工具發牌製度。

香港對穩定幣的前瞻性監管,早於LUNA崩塌事件,在今年1月就發布了關於穩定幣的討論文件並提到了7類相關風險:金融穩定風險、貨幣穩定風險、計算風險、用戶保護風險、金融和網絡犯罪風險、國際合規及監管套利風險,並進行了一系列的監管論證和公眾咨詢。

ETF

在香港政府公布《虛擬資產發展政策宣言》的同一天,香港證監會發布通函,表示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首次在香港授權公開發售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香港證監會僅允許針對在傳統受監管期貨交易所上交易的虛擬資產期貨發行指數基金,最初將只批準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幣期貨和以太幣期貨類指數基金,後續將酌情考慮擴展品類。

通函顯示,ETF需要符合信托和基金管理要求,ETF發行方需要出示至少三年的跟蹤記錄和遵守監管記錄。發行方將需要證明ETF有足夠的流動性,衍生品凈敞口不能超過ETF總資產凈值的100%。發行方還需要在推出ETF前進行必要的投資者教育。

NFT

香港《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中規定,在遊戲內使用的NFT不屬於虛擬資產。香港證監會在2022年6月6日發布提醒投資者註意NFT風險時,表示如果某NFT是一個以數碼形式存在的收藏品(比如電子圖像、藝術品、音樂或影片),與之相關的活動便不屬於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範圍。然而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產之間的界線,可能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的「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下的權益」的證券屬性,因此將受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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